(非業配文)
身居都市叢林,透天平房的佔地是愈來越小,房屋棟距擁擠、人與人之間有越來越多交錯的矛盾…鄰居家的樹木長到我們家來,要怎麼辦?
若可以找鄰里長來協助溝通那就不是問題…但需要上網查資料的時候肯定都是遇到困難了。
我們可以直接把樹木鋸掉或是燒毀嗎?喔不不不,千萬別衝動!別讓自己違法或產生爭議啊
民法中提到的處置辦法
《民法》第 765 條
-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第797條
-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訴求《民法》第797條
注意:只能將越界的枝根部份刈除,不要動到非此範圍的枝根,免生爭議。
任意鋸他人樹木可能犯的法有「毀損罪」《刑法》第353條,除法律規定除《刑法》第352條與第353條外的包含歸納於354條的處罰範圍。
《民法》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大類,則動產與不動產都應為本罪的客體。
法條中有關「物」的意義,與民法中所稱的「物」作相同的解釋。
物:凡是可以為財產權目的的一切物件都包括在內。
樹木,在未遭人砍伐以前,是生長在土地上不易移動,所以不是動產。
也不符合《民法》第66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稱不動產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的不動產定義,所以也不是不動產。
在《民法》上樹木與其他具有經濟效益的植物,同屬於不動產的出產物,依《民法》第66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未與不動產之土地分離以前,為該土地之部分。既只是土地的構成部分,就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是這些植物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土地所有人,也就是法條上所稱的「他人之物」。除非得到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他人是不能任意予以處分。所以毀損他人的樹木,是合於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52條
- 毀損他人的文書行為
《刑法》第353條
- 毀損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行為。
《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是指把物體毀壞、棄置使其效用全部喪失的意思
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使其效用一部喪失的意思(尚未達到完成喪失功能之情形,經修復也無法達到原本的狀態或需要花費不成比例的費用才能修復)
致令不堪用:就是達到不能用的程度
※前述樹木是毀損的情形,實務是以樹木是不是還存活,作為判斷的標準。
《刑法》第357條 毀損他人樹木罪屬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
- 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人如果自覺亂砍他人樹木的作法不當,願意與所有權人和解,低調行為若為對方所接受,就不致於提出告訴,刑事與民事案件就此化解於無形。
萬一是枝葉越界而非枝根越界時,怎麼處理?
- 同樣是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期間若不予理會,可於期後加以修剪,並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 也就是說寄發存證信函這件事是必須要做的,才能接下來就進一步動作
還有個特別需要留意的信息是,隨便摘人家一草一木也是不可以的喔!可是犯了偷竊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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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長到別人家很煩 #偷摘小花會被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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