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沒在業配啦)
唉,自從發現現代人很容易犯的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尤其網路重度使用者(就是你們跟我啦)寫了兩個多月還沒寫完!
我先把自己該注意的部份列出來好了!這腦腦感覺故障故障啊
- 文章撰寫該注意的重要信息(謹慎發文、用字、攝影…)
- 在與商品、店家有關時,分享為主行銷為輔(專利權、人格權、商標權、版權、肖像權、著作權、智財權…)
- 在與理念有關時,個人創作為主介紹為輔(商標權、版權、肖像權、著作權、智財權…)
- 拍攝之前尋求被攝影者或店家同意(專利權、人格權、商標權、肖像權…)
- 用字遣詞拿捏得宜(避免人身攻擊、公然侮辱、言語霸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 警語的標註、提醒(法規、公眾責任…)
- 勿過度暴露動向、經常出沒區域(人身安全…)
著作權應明確的細節
於畫作:明確標記作品名、創作者、年代、材質、尺寸等(類畫廊、美館方式)
於音樂:背景音樂(版權、公開傳輸問題)
於影片:YT影片(版權、公開傳輸問題)
- 連結或是分享來源不明、未經授權之影片(公開傳輸)
- 自己把他人產權影片錄下來放到YT頻道,當作個人影片發佈( 重製、公開傳輸)
- 正常情況下,分享、轉貼,未重新製作則不涉及著作權的重製及公開傳輸。
- 在自己的文章上以「複製網址連結」的方式,分享正當授權的連結,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惟如知悉該影片屬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連結,則可能成為他人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於歌詞
- 翻譯、空耳(重製、再製)
- 完成著作即享有著作權保護
- 不可擅用於個人商業行為,必須註明原創作者、版權所有者
智慧財產局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電子郵件 1011008 函釋:
……所詢「歌詞」,如具有原創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如欲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縱使僅有一小部份,除符合該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簡單來說有本事的話就特瑪自己創作!
不要拿別人的版權開自己玩笑…著作權法基本上在完成創作就成立了,也不用去特別登記。
你是創作人的話,在賣掉版權前,改寫改編的重製權也是你的!
像抄抄歌詞抄抄台詞這種事…盡量避免(因為平常人根本很難記得要去拿授權)
記得善用合理引用。
這裡是 比較常被吉的 著作權法規
《著作權法》第3條
-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52條 合理引用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1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91-1條 重製、再製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公開傳輸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段落節錄自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將他人文章複製到自己文章(侵害重製權)
著作的利用是否合理,判斷基準為
- 著作的利用目的是營利性或非營利性
- 著作是否已公開發表
- 著作利用的量佔比高低
- 著作利用的結果是否造成市場替代效應
創作文章中引用了他人文章80%,雖已註明出處仍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除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與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上其死亡後70年」(原為50年,2004變更為70年)
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應註明原文出處
用軟體密碼破解:電影、音樂達成免費收聽、收看之目的(侵害著作權);分享他人(侵害公開傳輸權)
創作者在遇到版權問題前的準備工作?
- 請養成慣性;於創作中註明創作者、應保留手稿、創作歷程紀錄等…
- 創作中如若有必要使用他們創作時,應尋求授權同意取
- 得授權的過程應予以保留
- 包含溝通過程的紀錄(訊息、郵件往來內容)全數保留,後續如果被追訴權責問題時,可提出這些紀錄予以佐證。
引用應該要怎麼做?
關於合理「引用」(quotation)
- 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得以判斷被引用的部份,自身必須為主文獨立創作而非多數利用或甚至剪貼替代論述。
- 引用僅能發揮在作為參證、註釋或其他輔助目的之用。
其實網路使用者幾乎每個人每天每天都有很高機會的違法或對別人權益造成侵害。
不要說什麼:哦我只是分享;我都不知道這樣不行;別人分享所以我也分享啊…
或者什麼:為什麼不能拍照他又不是名人;我只是開開玩笑惡搞…
其實法律就是訂在那兒了,你的無知不代表你可以為所欲為。
各種注意事項:
- 寫評論時,應注意授權和利用的關係;盡量使用內崁和引用的方式。
- 保留創作歷程
- 保留授權過程
- 選用並購置正版授權的任何決定,且不隨意分享或公開
- 清楚標明原著作者,尤其藝文創作!
- 即使於網路上公開發表的個人創作,也要做到尊重所有的創作者和路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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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課↓警語標註】警語標註的重要性∣可開罰∥20200714更新
圖片來源↙
Alina Vilchen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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